船名的核准

发布时间:2024-04-20 点击:120
所有使用船名牌的船舶的船名,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。仅在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地区且为封闭水域内航行的船舶的船名,由该机构核准。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船舶的船名,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,但使用系列船名的,在被核准使用固定的汉字字头后,可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(即审核数字是否重复)。 
船名由汉字(其英文译文为汉语拼音)或汉字并阿拉伯数字组成,其中汉字不得少于2个。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,最少不少于4个(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,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)。公务船舶的船名,由主管机关专门公布的特殊结构组成。提倡船舶使用系列船名,即2个或2个以上固定的汉字后跟阿拉伯数字组成的船名。 
除特别命名外,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: 
(1)同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; 
(2)同国家机关、政党、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; 
(3)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; 
(4)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; 
(5)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; 
(6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。 
船舶所有人应在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(光船租赁的,船舶承租人在申请光船租赁登记)之前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使用船名的书面申请。船舶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、核准或报主管机关核准。 
船名经核准使用后,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。确需变更的,船舶所有人应在新船名核准后,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提前3个月公告。对变更船名有异议的,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手续。船名经核准同意使用后,一个月内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,其他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使用该船名。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名变更后,原船舶船名自动注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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